怀化市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602民初4530号
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58009965N。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男,生于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87224C。
法定代表人:陈发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男,生于1975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一般授权。
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贝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向智,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总履约金3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装修款2776867.46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5776867.46元计算每日0.5‰的违约金,直至被告支付全部款项止)。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在全国各地有大量的***婴生活体验馆装修工程为由,2018年1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工程合同》,该合同名为工程合同,实质为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具体工程以每个地市县实际工程地为准另签订各个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工程区域拟定为四川、湖南、广西;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合同总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约定原告完成第一家店经过甲方通过验收合格后,被告保证原告每月有一家门店的装修工程,如出现三个月没有新的门店装修任务,被告无条件退还履约金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1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安排了四川广安一家门店的装修业务给原告,原告垫资了2776867.46元装修完成并于2018年5月经被告验收合格,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发函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于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但被告迟迟没有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装修款和返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且原告发现被告除了收取原告保证金外,还以同样借口收取了其他公司的大量保证金。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但逾期付款超过15天违约,而且不具备每月提供一家门店装修任务的能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为盼。
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1、工程质量问题:地面瓷砖多处空鼓;木地板大面积拱起及翘起;儿童游乐区、橱窗情景区的地脚线多处发霉。2、所有的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贝恩公司通知装修公司进行完善,后续增项通知装修公司就不理不管,也无理停工。3、在工程未取得贝恩公司整体验收合格及贝恩公司未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公司无缘无故的冻结贝恩公司的账户,给贝恩公司造成了损失和声誉影响。4、贝恩公司要求法院立即解冻贝恩公司的账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2018年1月17日,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甲方)与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乙方)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婴生活体验馆;工程地点:中国区域甲方商务营业布局点;工程具体以每个地市县实际工程地为准另签订各个施工协议。协议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实施。工程履约金:合同总履约金为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圆整)2、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婴生活体验馆工程的室内装饰、安装及水电。工程范围及内容:与发包图纸内容一致。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有关图纸的要求、设计说明及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及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安装施工、垃圾清运并将垃圾运离工地至政府规定地点、成品保护。本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约定为:合格。4、合同承包方式、总价及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清单计价承包方式(清单缺项的,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执行,对此部分子目价单,由乙方申报,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核完成并回复正式书面文件)即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制作、包机械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的形式进行承包。承包工程区域拟定为:四川、湖南、广西。工程的计价方式:采取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5、付款方式。乙方为甲方垫资施工,垫资额人民币200.00万元,甲方自乙方完成前期垫资施工的200万工程量后,甲方开始向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按乙方每月份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支付月度工程款,且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该工程款。关于前200万垫资款,自乙方完成200万工程量至当月起,甲方开始按每月10%返还,计十个月内付清。结算:单项工程(即单个门店)单独验收、单独结算。甲方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一周内,甲方给乙方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1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且经甲方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二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质量保证金或因质量问题被扣减后的保证金余款。所有的工程款项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后再按审核结果予以支持。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竣工验收通过之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经甲方审定(提交后7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默认)的完整结算报告后7日内完成最终审核。甲方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本合同所指的工程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全部由甲方以转账或支票形式向乙方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3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进场施工后2天内支付剩余的200万元整。履约保证金泛函:乙方前期一个店垫资工程完成时,甲方返还乙方5%的履约保证金,后按顺序返还。7、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违约未能保证在本合同区域内每月有一个门店的装修工程给乙方施工,甲方违约应按乙方所缴履约金叁佰万元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偿付0.5‰作为违约金。如出现三个月没有新的门店装修任务提供给乙方施工,甲方将无条件退回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乙方的工程质量违反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暂缓继续支付工程款。10、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31日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进场通知书》载明,原告可以进场实施四川省广安市的***婴体验店的装修工程项目建设,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2月—5月,原、被告就广安店的装修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并签订工程联系单。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就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进行开会协商,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整改,2018年5月25日原告整改后,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载明“以上项目按业主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合格,请业主复查”原告方的代表向智与被告方的代表周博签字确认。同日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移交清单》包括“消防门钥匙10套、木门钥匙10套。移交人:向智接收人:周博”。原告制定了《***婴生活馆-四川·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书》,原告经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2776867.46元,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原告将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邮寄给被告,被告签收且未提出异议。2018年7月10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18年7月13日显示被告签收。另查明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3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报告、《工程合同》、《工程进场通知书》、《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广安旗舰店移交清单》、授权书、竣工资料两册、《***婴生活馆-四川.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书》、电子回单、收据、中通快递单、光碟、网站新闻截图、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1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在原告多次催收的之下,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项,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按照约定对四川·广安旗舰店进行了装修,并垫付了装修款,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已经装修完毕并交付给被告,有原告出具的《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载明“以上项目按业主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合格,请业主复查”原告方的代表向智与被告方的代表周博签字确认。及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移交清单》包括“消防门钥匙10套、木门钥匙10套。移交人:向智接收人:周博”。且根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竣工验收通过之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经甲方审定(提交后7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默认)的完整结算报告后7日内完成最终审核(节假日顺延)。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本院认为对于工程款结算事宜,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相互配合,尽快完成,这是案涉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原告已将《工程结算书》以及相关的竣工资料提交给被告,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周博表示不清楚,在本庭另行给予的十五天举证质证期限内被告仍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认的金额2776867.46元予以认可。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在1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且经甲方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二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质量保证金或因质量问题被扣减后的保证金余款。”故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693561.44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由于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本案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违约金以2693561.44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公平合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时间,本院依照合同约定“甲方(即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原告提交的请求支付函被告于2018年7月13日签收,被告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在庭审中以及另行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NGC20180117);
二、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装修款2693561.44元;
三、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
四、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9356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238元,由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负担5223元,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7105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支付,由被告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承光
人民陪审员  何常国
人民陪审员  赵俊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陶 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