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民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发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集雄,广东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集雄、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向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发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2.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150万元(暂定金额,具体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鉴定评估金额为准);3.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装修工程事实上仍未完工,并且未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导致至今仍未投入使用,没有装修完成就申请竣工验收并交付明显不符合常理。2.涉案装修工程装修质量不合格,仍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在上诉人多次通知下,被上诉人对此未进行任何有效整改。3.被上诉人实属恶意起诉上诉人,利用起诉导致上诉人所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无法实施,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失。4.被上诉人诉请装修款存在大量虚报工程量的事实,初步估价不超过150万元。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邮寄的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且被上诉人以申通快递送达的方式也不合法。综上,涉案工程仍未完工且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应当予以整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逾期付款15天,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作为履约方有权行使解除权,有权要求上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认定无误。2.上诉人恶意推测被上诉人虚报工程量并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且其在签收《工程结算书》后并未对装修款提出异议,依约应视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认定无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的全部内容。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的《工程合同》。2.判令深圳前海贝恩公司返还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合同总履约金300万元。3.判令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支付垫付的装修款2,776,867.46元。4.判令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5,776,867.46元计算每日0.5‰的违约金,直至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支付全部款项止)。5.判令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7日,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甲方)与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乙方)合同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婴生活体验馆;工程地点:中国区域甲方商务营业布局点;工程具体以每个地市县实际工程地为准另签订各个施工协议。协议内容以本合同为准实施。工程履约金:合同总履约金为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圆整)。2.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婴生活体验馆工程的室内装饰、安装及水电。工程范围及内容:与发包图纸内容一致。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按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有关图纸的要求、设计说明及变更通知单、图纸会审记录及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内容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安装施工、垃圾清运并将垃圾运离工地至政府规定地点、成品保护。本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约定为:合格。4.合同承包方式、总价及计价方式。承包方式:清单计价承包方式(清单缺项的,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执行,对此部分子目价单,由乙方申报,甲方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核完成并回复正式书面文件)即由乙方包人工、包材料/设备、包制作、包机械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一切费用的形式进行承包。承包工程区域拟定为:四川、湖南、广西。工程的计价方式:采取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5.付款方式。乙方为甲方垫资施工,垫资额人民币200万元,甲方自乙方完成前期垫资施工的200万工程量后,甲方开始向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按乙方每月份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支付月度工程款,且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该工程款。关于前200万垫资款,自乙方完成200万工程量至当月起,甲方开始按每月10%返还,计十个月内付清。结算:单项工程(即单个门店)单独验收、单独结算。甲方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一周内,甲方给乙方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完成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在1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且经甲方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二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质量保证金或因质量问题被扣减后的保证金余款。所有的工程款项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批后再按审核结果予以支持。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竣工验收通过之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经甲方审定(提交后7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默认)的完整结算报告后7日内完成最终审核。甲方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本合同所指的工程款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全部由甲方以转账或支票形式向乙方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3天内向甲方支付履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进场施工后2天内支付剩余的200万元整。履约保证金返还:乙方前期一个店垫资工程完成时,甲方返还乙方5%的履约保证金,后按顺序返还。7.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全部经济损失。如甲方违约未能保证在本合同区域内每月有一个门店的装修工程给乙方施工,甲方违约应按乙方所缴履约金叁佰万元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偿付0.5‰作为违约金。如出现三个月没有新的门店装修任务提供给乙方施工,甲方将无条件退回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乙方的工程质量违反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暂缓继续支付工程款。10.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8年1月31日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出具《工程进场通知书》载明,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可以进场实施四川省广安市的***婴体验店的装修工程项目建设,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开始进场施工。2018年2月—5月,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就广安店的装修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并签订工程联系单。2018年5月23日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就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进行开会协商,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按照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要求整改,2018年5月25日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整改后,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载明“以上项目按业主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合格,请业主复查”,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的代表向智与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代表周博签字确认。同日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移交清单》包括“消防门钥匙10套、木门钥匙10套。移交人:向智接收人:周博”。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制定了《***婴生活馆-四川·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书》,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经结算确认工程总价为2,776,867.46元,根据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将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邮寄给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签收且未提出异议。2018年7月10日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发函要求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支付工程款,2018年7月13日显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签收。另查明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12日向深圳前海贝恩公司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3,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所签《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据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深圳前海贝恩公司逾期付款15天,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在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多次催收的之下,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现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按照约定对四川·广安旗舰店进行了装修,并垫付了装修款,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已经装修完毕并交付给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有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出具的《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整改复查表》载明“以上项目按业主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合格,请业主复查”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方的代表向智与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方的代表周博签字确认。及双方签订《广安旗舰店移交清单》包括“消防门钥匙10套、木门钥匙10套。移交人:向智接收人:周博”。且根据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乙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竣工验收通过之后,甲方在乙方提交经甲方审定(提交后7天内完成审核,否则视为默认)的完整结算报告后7日内完成最终审核(节假日顺延)。甲方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现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主张要求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支付装修款,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工程款结算事宜,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相互配合,尽快完成,这是案涉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已将《工程结算书》以及相关的竣工资料提交给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在庭审中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代理人周博表示不清楚,在另行给予的十五天举证质证期限内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仍未提出异议,故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确认的金额2,776,867.46元予以认可。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约定“甲方在10天内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7%;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保修期为一年)且经甲方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后二十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质量保证金或因质量问题被扣减后的保证金余款。”故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当支付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工程款2,693,561.44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由于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本案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违约金以2,693,561.44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公平合理;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时间,一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甲方(即深圳前海贝恩公司)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应付款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出示的证据显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的请求支付函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收,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以及另行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计算。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BNGC20180117);二、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装修款2,693,561.44元;三、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四、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93,561.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238元,由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负担5,223元,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47,105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已支付,由深圳前海贝恩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随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
二审中,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婴生活体验馆四川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使用状况的照片四张,拟证明案涉工程已交付给上诉人使用。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通过签订《工程合同》建立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审中,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婴生活体验馆四川广安旗舰店装修工程的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以上鉴定申请,二审再申请鉴定已过举证期限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工程合同》;2.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及装修款的数额;3.上诉人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关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工程合同》的问题。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上诉人逾期付款超过十五天,被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诉人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被上诉人邮寄的付款申请,至今仍未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款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被上诉人作为守约方请求解除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付款申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的该付款申请经上诉人签收,因此,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及装修款数额问题。被上诉人怀化市建设工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装修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给了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第5.4条约定“乙方(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甲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应在7日内审核通过或提出不同意见,否则视为默认。”然上诉人于2018年6月28日在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竣工资料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中确认的金额2,776,867.46元予以认可。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上诉称案涉装修工程未完工,未出具正式竣工验收报告,其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结算资料,该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案涉装修工程装修质量不合格,存在大量质量问题,但其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而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发锦签字确认的《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证明该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因此对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以上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约定扣除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判决由深圳前海贝恩公司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693,561.4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逾期支付装修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问题。根据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第5.6条“甲方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的约定,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装修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该《工程合同》对上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一审法院据此调整为以应付装修款2,693,561.44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4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前海贝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8.49元,由上诉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 媛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