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深圳前海贝恩母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02财保64号
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向建(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焰壕,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发锦。
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X账号上存款5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58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持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前海***婴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X账号上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次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本次查封、冻结自行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人民陪审员  夏 阳
人民陪审员  陈新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