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2执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学杰,男,汉族,住湖**省怀化市鹤城区,系沅陵凤凰景城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省沅陵县沅陵镇黄花溶凤凰景城
法定代表人吴光敏。
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4380383.05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向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10万元,以及支付前述220万元从2016年12月9日起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沅陵晨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瑞明
审 判 员  姚 健
审 判 员  郭家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何宇哲
代理书记员  彭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