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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26民初1135号 原告:***,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良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良润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良润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良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