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街交叉口枫桥水岸3单元30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磊。
被执行人: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石佛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石佛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
关于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石佛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石佛社区居委会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019051.65元及利息、鉴定费19000元、案件受理费1715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9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石佛社区居委会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