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高飞,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元街交叉口枫桥水岸3单元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069XJ。
法定代表人:杜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果上随缘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二小后北街农宅小区6号楼三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9K3WQN9Y。
法定代表人:冯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芳,河南锦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盛公司)、河南果上随缘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914.8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松盛公司承建瑞德.学府壹号工程,并将门窗工程分包给果上公司。原告在该工地从事门窗安装工作。2021年11月28日,原告在工作中从窗户跌落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病情严重至今仍未好转,原告受伤后,二被告虽然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大部分费用,但是仍不足支付治疗期间的其他费用,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受重度颅脑外伤,脑功能减退,智力差,不能主动表达,除吃喝等基本活动之外,不具备处理其他活动的能力,故本次起诉并非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该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云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