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街交叉口枫桥水岸3单元308号。
法定代表人:杜程,系公司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069XJ。
委托代理人:赵东磊,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成泽昆,河南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申请保全人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133928.89元)。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在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22)豫1202执13号]的执行款。担保人杨海江、薛姣娜自愿以其二人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不动产权证号:(2020)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2××8号]的房屋一套,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号为(2022)豫1202执13号]的执行款。
二、查封担保人杨海江、薛姣娜二人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不动产权证号:(2020)三门峡市不动产权第2××8号]的房屋一套。
保全金额以133,928.8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9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