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02执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州区陕州大道与神泉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050864587R。
委托代理人: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街交叉口枫桥水岸3单元30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磊,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2069XJ。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人河南三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标的额721863元)。请求:对被保全人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我院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05××××0362)已够足额保全。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解除其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敏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