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行政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 海 军
审判员 王晔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