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行政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660元,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2018)豫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申海军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