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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国润新天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书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国润新天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行政街**/div>
法定代表人:曾仪,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天地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国润新天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11日,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海军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