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恢55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北路16-1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82384203N。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陈文春,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晋城路21号楼38号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1604190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甘090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46007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6801.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上述材料通过短信发送,本院视为已送达。
2.本院于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26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8月29日先后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文春、甘肃丽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温建东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