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7253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064656105B。
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战朝,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毅利,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被告,住所地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208号,应属于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结合本案,双方在订立的建设工程商品(预拌)砼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第二十条中又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内,因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住所公示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36-2号,故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央宗
审判员拉巴次仁
审判员*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边巴卓玛
书记员米玛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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