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维,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拉萨市民族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赵其林,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2018)藏01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款8751181元(捌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捌拾壹圆),但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拉萨市宏运家居装饰城(国际广场)-1层,1层1-1-20、21、22号,1-4-3、4、5号,三层3-1-1、2、3号,3-2-3、4号,3-2-11、12、14号,3-3-1号,3-2-21、22号,3-3-28、29、30、31号,3-1-4、5号(房屋所有权证:xXXXX号)共计二十四套房产,已于2019年3月11日被(2019)藏01执1号案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拉萨市宏运家居装饰城(国际广场)-1层,1层1-1-20、21、22号,1-4-3、4、5号,三层3-1-1、2、3号,3-2-3、4号,3-2-11、12、14号,3-3-1号,3-2-21、22号,3-3-28、29、30、31号,3-1-4、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xXX**),查封期限三年。
二、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常 德 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达娃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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