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102民初549号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艾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
法定代表人:艾穗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万家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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