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剑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旦增晋美,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昆成,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华,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3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西藏海亮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小 红
审 判 员 次  央
审 判 员 扎西多吉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索朗卓玛
书 记 员 达娃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