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4741号
原告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但未提交任何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要求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再次发送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雨霏
书记员  梁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