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1号
原告:四川靓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2号楼B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4D3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386号东城一品B区6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1755741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西路90号7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939602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遂宁市河东新区香林北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46568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靓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河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靓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四川靓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