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执20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东城一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东城一品******/div>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