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18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负责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中路。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1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43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和,男,1939年2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39年1月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月2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87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和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诉讼中,本院以(2017)川01执保28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1、被执行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420个车位及商业用房;
2、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营业房)(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9号);
3、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1号X层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02号、遂东区国用(2014)第09XX3号]。
4、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1号X层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04号];
5、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1号X层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00号];
6、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1号X层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8号];
7、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31号X层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96号];
8、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
9、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遂国用(2005)第2XX6号];
10、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国开区,开善河以北华进建材X栋X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
11、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国开区,开善河以北华进建材X栋X至X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
12、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国开区,开善河以北华进建材X栋X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
13、遂宁市华进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国开区,开善河以北华进建材X栋X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X栋X层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号);
14、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船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2××77号);
15、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位于船山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1××93、01××94号,遂国用(2011)第05XX1号);
16、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船山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
17、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船山区(营业房)(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
18、被执人***所有位于船山区(营业房)(所有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
上述财产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分别为第1、2、14、17、18项,其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川0115破3号民事裁定,受理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已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对被执行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项财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利。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中的第2、14、17、18项财产启动评估、拍卖处置程序,第14、17项财产因地址不明经申请执行人与评估公司现场勘查未能确认房屋具体坐落,无法进行评估处置,第2、18项财产本院委托司法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拍卖、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作出(2018)川01执1807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将上述变卖流拍的第2、18项财产分别作价308.768万元、283.7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欠其相应债务。另本院根据另案执行法院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将上述财产中的第8、15项财产移送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将第5项财产移送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剩余财产本院均系轮候查封。
本院还通过两次“总对总”网络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消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以及本案拟终本,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万元、律师费1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92.488万元,未执行到位除前述已到位款项的剩余债权金额。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执行中不应对被执行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破产程序主张债权,另被执行人***、***所有位于船山区房屋经本院处置完毕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院无执行处置权,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罗 婧
审判员 黄 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