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焊业经营部,住所地宿州市人民路宿州三小对面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Q9M6G-2。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22992-7。
法定代表人:姜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焊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2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焊业经营部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内有零星存款,其他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对账户内零星存款进行扣划。
3、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焊业经营部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银河焊业经营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3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吴伟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