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99273。
法定代表人:姜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陈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陈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40255632633XD。
法定代表人:宫逸雯,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陈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