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80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成。
被告:重庆庆云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
市江北城区建新北路16号3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重庆庆云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