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行初20号
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肖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2日,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人民陪审员 周 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