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243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歌乐山镇天池村水井坎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7452F。
法定代表人肖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渝024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5619.65元及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案件受理费6184元、申请执行费47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因工程未结算,故暂时无法提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结标的为325619.65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243执2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或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勇
审 判 员  王 稀
代理审判员  罗 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