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北京优力维特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1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28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歌乐山镇天池村水井坎90号。
法定代表人:肖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北京优力维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一区5号楼05号。
法定代表人:陈由旺,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工程款41921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2%计付)、诉讼费26104元的付款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隆昌市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72535.48平方米),均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多年,拖欠工人工资及工程款、银行贷款等严重,其厂房等财产已经被多家法院进行轮候查封,不便处置。因资不抵债,本院正在进行执行转破产审查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九江
审判员  付邦青
审判员  计大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