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4民终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歌乐山镇。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渝024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