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潮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850号
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水井坎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417452F。
法定代表人:肖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20号2单元1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1555534C。
法定代表人:陈在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通知送达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陈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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