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行申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微医控股(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星路371号3幢23层2304室。
法定代表人:廖杰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莉,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丹,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微医控股(浙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40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微医控股(浙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徐东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付晓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坤
法官助理 郝耀文
法官助理 马碧璘
书记员 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