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昆明胤年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4643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董家湾路1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8390F。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黎,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胤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大兴社区居民委员会石照壁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46579734X。
法定代表人:任大福。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昆明胤年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胤年经贸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对昆明胤年经贸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