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民初1949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董家湾路1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8390F。
法定代表人:周治平,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黎,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傣族,1989年8月6日生,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9元,减半收取5644.5元,由原告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黄浩
审 判 员  马磊
人民陪审员  史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