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黎明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8390F。
法定代表人:周治平,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黎,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宝秀镇大城北面(原宝秀镇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555120882B。
法定代表人:杨保利,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207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吴雁飞,职务:执行董事。
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的(2022)云25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2626298.0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2元,本案执行申请费2881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2022年5月11-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5月12日,通过协助单位石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工业用地3宗,均处于抵押、查封状态。
3、2022年5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传票。
5、2022年5月16日,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提供其名下登记有号牌为云GZD2**、云GZD3**、云GZD4**三辆微型面包,因年限较长,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不必要查封。
6、2022年5月25日,委托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调查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6月13日查询回函,该公司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7、2022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2)云2525执2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云南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坐落石屏县宝秀镇大坡北面工业用地1宗:不动产权证号:云(2018)石屏县不动产权第0××2号,宗地面积:19996平方米,由石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8、2022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两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适时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昌,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