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12MA1N9XWR36,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巫岗村茅家庄57号。
经营者:贾春红,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镇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1001413880539,实际经营地镇江市京口区焦南闸管理楼后一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因与上诉人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11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42元,减半收取16121元,由上诉人丹徒区高资宝高建材经营部负担8060.5元,镇江市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6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沈 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