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922号
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高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桥,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女,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4号楼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于庆涛。
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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