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与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17号
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文安县高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济河光明路48号。
负责人:陈燕宇,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宁开发区英萃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泗水分公司、山东永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2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河北兴胜山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玲
人民陪审员  褚增林
人民陪审员  郭建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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