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4829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宁街167号桐林公寓4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82185。
法定代表人钟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文,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开发区东侧、西八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MR2Q2L。
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豪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安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舒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