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与***、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2执恢3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84176789M。
本院在执行***与刘某某、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辽0902民初7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冻结了刘某某、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账户,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有房产但是均由抵押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辽宁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9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立锋
审判员  刘洪义
审判员  康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