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02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11月16日出生,210921196511169113,汉族,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5月8日出生,210902196605081033,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91210900584176789M,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黄萍,女性,1968年9月9日出生,210902196809090521,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4日生效的(2019)辽0902民初707号判决,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闻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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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