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坏生产经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张喜廷,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张云生,男,1967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张付廷,男,1950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阜蒙县

申请执行人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廷、***、张云生、张付廷破坏生产经营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9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经向车辆、工商、国土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2.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已将部分账户冻结,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晓东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付 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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