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3302号
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沈河区翰林路13-1号(2-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