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祥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辽某某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民初3302号 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沈河区翰林路13-1号(2-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市沈河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和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钜丰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