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8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林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通榆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通林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单位为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工商注册的企业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符,被执行人并不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榆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文建
审判员 包玉龙
审判员 王海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