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易盟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通榆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82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林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通榆县林业局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通林罚决字(2017)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单位为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工商注册的企业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符,被执行人并不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榆县林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文建

审判员  包玉龙

审判员  王海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