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易盟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通榆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吉082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王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宇,男,通榆县林业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通榆县林业局职员
被执行人:吉林省易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林罚决字(2018)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间,未经过林业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位于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后座坦屯西北2华里的林地内,建设195平方米的瓦房。通榆县林业局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通林罚决字(2018)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8日前恢复原状,并于2018年5月15日送到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通榆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通榆县林业局作出的通林罚决字(2018)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榆县林业局作出的通林罚决字(2018)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通榆县林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文建
审判员  包玉龙
审判员  王海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