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旭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新石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剑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255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华敏翰尊大厦8E。
法定代表人:袁荣民,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剩余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款7194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保国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白豪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