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4432号
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江元工程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州区江元工程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顺凯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