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5财保1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拒不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5万元。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单独所有的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号位于安阳市北关区朝阳路北段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申请人**名下单独所有的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
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