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5执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豫0505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955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现案件已审理完毕,本院作出的(2019)豫0505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9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玮玮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