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豫050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143.70元;二、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8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0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9年02月02日、2019年04月03日、2019年06月23日、2019年08月23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02月15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以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且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