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1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男,1984年5月9日,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秦建中,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俊、高玉豹,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
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建中与被告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石黄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文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