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因本案中,绿化工程是单独的绿化项目的施工,与建设工程不属同一范畴,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本案应依双方的约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因本案所涉合同的签订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北天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涉案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洁
代理审判员武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尚文佳